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制度 五 業務報告簽章制度
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制度
五 業務報告簽章制度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主任會計師業務報告授權簽字簽發的管理,完善業務質量控制體系,根據財政部《關于注冊會計師在審計報告上簽名蓋章有關問題的通知》財會[2001]1035號文件,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在完成業務報告逐級復核后,項目負責人憑項目逐級審核記錄到發文管理部門登記業務信息,領取報告編號,制作報告正式文本。
第三條 事務所印鑒管理部門應審核主任會計師或其授權副主任會計師的簽發記錄,記錄完整的方可加蓋事務所印章。
第四條 對外出具的鑒證報告除需事務所蓋章外,還需主任會計師或其授權的注冊會計師和一名負責該項目的注冊會計師簽名蓋章。
第五條 簽發報告的注冊會計師應獲得主任會計師的書面授權,并將經核對“與原件一致”的授權文件的復印件加蓋事務所公章后作為業務報告的附件,裝訂入報告。
第六條 項目負責人是鑒證報告的第二簽字注冊會計師,對于同一鑒證業務,原則上不更換項目負責人。如出現特殊情況,應經主任會計師書面批準,鑒證報告由最后接任的項目負責人簽章。
第七條 被授權人應遵守職業道德,嚴把質量關,對簽發各類報告和簽字要承擔相應責任,未經授權出具業務報告,或未能聽從質量監管部門的建議出具不恰當的業務報告,給事務所造成重大損害或在市場上帶來嚴重影響的,主任會計師將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警告、通報批評、暫停授權以至收回授權等處罰,并代表事務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條 發出的鑒證報告,還需在報告側面加蓋事務所騎縫章。
第九條 發出的鑒證報告中相關報告附表應加蓋“已審核”章。